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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时间:2007年12月8日 作者:
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临近,一些企业为规避新法实施后的用工风险,纷纷采取“劝辞”、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等措施。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企业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劳动法》有关规定。

  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认为,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指出,一些企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条款上想“怪招”,是因为企业误解、误读了新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的问题,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如员工违反了企业的纪律和相关规定,或者不能够胜任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重企业负担,只是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一切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肯定行不通。”这位负责人称,企业规避法定责任只会增加自己的违法成本,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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