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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一点不一致
时间:2007年12月16日 作者: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认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只有在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没有争议就直接无效。也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只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没有理解错误,是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进行确认。
    而合同法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且只是变更或者撤销,而不是或者无效。
   基于同一事由,两个法律给出了不同的结果。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合同法的一个特点。

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不知道,合同法是不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
谁比谁优先适用?
民法通则中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规定,民法通则与劳动合同法一致,在民法通则来,民事行为无效。在劳动合同法来也是无效。关于 这一情况下的无效,合同法中还需要满足一个要件,即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合同归于无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法未给予规定。即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合同法中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毫无疑问,民法通则是合同法的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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