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企业,为防员工在服务期内跳槽,往往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跳槽自由。对此,徐义成说,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确定违约金时,不能再自由定价。
案例:厨师长跳槽判赔250万
2003年7月18日,38岁的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
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单方面离开,并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在无法挽留吴林的情况下,双方闹到了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5年8月3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谭氏官府菜成都店原厨师长吴林需在30日内一次性赔偿谭氏官府菜250万元。
法规:单位不能任意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承担两类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劳动者解约限制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表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徐义成说,即便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主动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须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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