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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劳动法:工资拆分成“底薪+津贴”
时间:2008年2月11日 作者:

企业不愿足额发加班工资 

昨日上午,在东莞市总工会联合东莞普法办、劳动局、社保局等多部门举办的法律咨询现场,不少劳动者、企业代表分别就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咨询。有企业提出,可否将现有工资拆分成“底薪+津贴”,按底薪部分计算加班  
费,既不减少工资,也不增加用工成本。 

对此,现场的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津贴也属于工人的基本工资收入,企业给工人计算加班工资,不能略去津贴部分。 

封先生是东莞市厚街镇一家台资印刷厂的管理人员。在咨询会现场,封先生向在场的劳动局工作人员提出,现有的中层干部底薪太高,如果在此基础上足额发放加班费,将加大厂方的工资成本。为此,企业可否将工人的工资拆分成“底薪+津贴”,然后根据底薪的多少,计算每小时的加班费用。 

为了进一步说明,封先生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中层干部基本工资2000元为例,每个月工作22天,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中层干部每小时的收入便是11.36元。封先生坦言,尽管他们公司的加班费用没有严格按照“周一至周五乘以1.5倍、周末乘以2倍的倍率”计算,中层干部每个月都可以领到4000多元。如果严格按照倍率计算的话,中层干部每个月的工资有可能增加50%到60%,工厂将不堪重负。对此,工厂可否将中层干部的基本工资调整为1000元左右,另外的1000元则以岗位津贴以及职务津贴的方式发放,然后以1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拆分不应降低加班费标准 

对于封先生的疑问,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企业与工人能够达成一致,同意将基本工资定为1000元,差额部分以津贴形式发放,这一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这一举措能否起到减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目的?东莞市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表示,这一办法可能无法起到封先生预想的效果。 

陈律师解释说,因为现有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将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等收入,都算入工人“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而工人的小时加班费正是用“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除以正常工作时间算出的。因此,将基本工资拆分为“底薪+津贴”的方法,并不能减少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记者从咨询会现场了解到,新法即将实施之际,用人单位最为恐慌的便是用工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加班费一块。据现场一位资深律师介绍,用人单位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就面临支付双薪的风险。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明确约定基本工资。一旦约定工资,即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约定为690元。工人每周上班六天,每天加班一小时,月收入便“窜”到近1300元。事实上,许多工厂的加班时间不仅限于一天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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