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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问题的操作实务
  • 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问题的操作实务

  • 作者:徐州招聘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来源:徐州英才网-招聘 求职 人才 | 关闭
  • ◆法条回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实务操作关键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考虑因素

    (1)工种﹔

    (2)流动性﹔

    (3)劳动合同的期限。

    ◆问题探讨

    (1)如何举证员工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

    岗位责任书﹑工作说明

    (2)试用期的破月规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赔偿—由用人单位以劳动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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