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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概念问题
  • 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概念问题

  • 作者:徐州招聘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来源:徐州英才网-招聘 求职 人才 | 关闭
  • 问:我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两天正忙着找工作,最近面试了一家福州的软件公司,那家软件公司有如下说话:进公司后,开始是三个月的实习期,接下来才是试用期,基本上也是三个月..最后才是转正..而且实习期内没有工资...如此说法,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

    答:1,三个月“实习期”,是以学生身份,或者已经毕业?如果还是学生,不能受《劳动法》保护(主体不符),尽管您的行遭遇有点不公平。

    2,如果你已经毕业,而在该公司工作(无论是否实习),却没有工资,这是明确违反劳动法的,至少必须发放最低工资,此其一

    其二,实习期是变相的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5年以上合同,根据劳动合同长短而定),而且只能设顶定一次。所以此行为明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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