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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合同到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 问:新的劳动法有一条,就是如果在08年1月1号后合同到期,公司要无条件的向劳动者支付N+1个月的工资吗?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到什么借口拒绝这项法规?因为我的合同08年1月5号到期,现在领导居然找我谈话,希望今年自动辞职。。。请求帮助。谢谢指点。。。

        答:《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了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你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就没有理由不支付补偿金,你坚持住不自动辞职就可以了啊,公司如果以不合理和不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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