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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新劳动法,劳动合同记录清零的策略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作者:
问:你好,我想问一下新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在一家企业续签2次合同后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企业为了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否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员工续约然后再重新办入职手续重新录用该员工来规避(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距退休年龄也超过10年)?

    答:不能,除非你此前已正式辞退员工,之后员工没在你处工作,此后再重新录用,如此方可避免。

    否则,只要员工在你处连续工作的,你就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规避!

    问:一定要是辞退员工吗,其在别的公司工作后再来入职才可以将合同记录清零吗?如果是合同到期员工自然离职后在别的公司上班后再来我公司入职呢?他在别的公司工作有年限限制吗?如果没有岂不是两家企业可以互相勾结了,员工离职后到另一家企业上几天班再辞职然后再回原公司上班?

    答:当然。

    如有到其他公司上班再回来的亦是清零计算的。

    相互勾结,员工又肯配合的,那当然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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