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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调整的问题

  •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   问:关于劳动关系跟试用关系的区别,我是某事业单位的人事负责人,我认为劳动合同不仅是规范企业用人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对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也将有深远的影响,鉴于聘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并且我国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实施。他的问题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单位既有一些事业编制内的员工,目前尚未加入养老保险,也有事业编制外的员工,他已经加入到北京市养老保险,所有这些员工我们都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请问编制外的聘用员工与我们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还是一种聘用关系?是否可以适用96条的规定。 
      
        答: 有三种人不受劳动法调整,第一种是公务员,第二种比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第三种是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当聘用和劳动关系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优先适用聘用制。刚才你提到你们是一家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人员都采用了聘用制,根据劳动法的精神,你们先适用聘用精神,按照聘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你们用的劳动没有签聘用合同的,才受劳动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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