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问题
由于抗震救灾的紧迫需要,目前,无论是处在抗震救灾前线的劳动者,还是从事相关救灾支援的后方劳动者,都在加班加点的辛勤工作着。这就涉及“延长工时”的法律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采取严格的“限制延长工时”的制度,并将延长工时区别为两类情况,分别加以限制:
1、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程序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两重协商程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报酬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必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即工作日延长工时需要按照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工资,休息日按照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这里计算加班费的标准主要是日工资、小时工资,其具体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我国除对延长工时作了一般规定,还针对特殊工时制度以及特殊情况做出了特殊规定。
第一种情况,针对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延长工时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在规定时间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关于延长工时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时的有关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需要支付不低于300%标准的工资。
第二种情况,针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特殊情况包括五类:(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生产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当我们仔细审视《劳动法》的延长工时制度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抗震救灾的工作,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强制加班的类型,对此,从法律义务的角度上,劳动者应当服从国家和有关单位的安排。但是,对于抗震救灾的劳动者,仍有权利取得加班劳动报酬,任何单位不得予以剥夺。当然,处于奉献爱心,支援灾区的角度,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放弃领取加班报酬的。
还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有些单位假借抗震救灾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者提请劳动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工伤的法律问题
在连日的抗震救灾的活动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劳动者和人民子弟兵因为过度疲劳、地质灾害和其他事故而受伤,有些同志毅然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这里,从《劳动法》的角度,有必要对“工伤”的法律问题予以说明。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劳动者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上述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一般职工因为参加抗震救灾而受到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都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一般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工作紧张、超负荷运转等情况,“突发疾病”(不管这个疾病是不是和工作有关)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3、我们的人民子弟兵,因为抗震受灾而负伤致残,除了享受国家有关军人抚恤的待遇之外,如果日后复员,旧伤复发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我国已经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建立起了立体的保护体系,这对那些奋战在第一线的劳动者和人民子弟兵无疑是一种慰藉。同时也提醒国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保护抗震救灾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衷心希望,这些最可爱的人能够“好人一生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