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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女性就业或更难

2011-11-22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为: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对流产的产假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生产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征求意见稿亮相——

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引发出不同的声音。

 

反馈

声音一:产假6个月最合适

张女士说,现在都是晚婚晚育,要孩子大多在30岁左右,24岁就是晚婚晚育,应该从24岁后,推迟一年生育,产假就应延长一周,为了婴儿的健康发育,6个月产假最为合适。专家解释,产假增至14周,是按照国际妇女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的。

声音二:产假工资待遇应该明确细化

刘女士说,条例应该明确工资待遇如何发?如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或本人生产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工资。

声音三:保护条例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更困难

陈女士说,条例出台,对一些企业招收女职工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这样女性就业就更加困难。

声音四:生育医疗报销应该明确细化

李女士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如何报销?报销比例多少未作出明确规定。

声音五:习惯性流产没做出规定

周女士说,如果一个自然段内几次流产,是否也享受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产也享受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条例应作出相应规定。

 

政策将如何调整,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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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