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待遇3月1日起提高
据徐州市人保局消息,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自3月1日起实施,惠及市区67.41万参保居民,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有了新提高。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从2012年开始,普通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较之前提高40元,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变,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财政补助提高40元,为每人每年240元。
门诊医疗待遇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80元。
与调整前相比,门诊统筹最高补助限额每年增加40元,且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
恶性肿瘤放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增至8000元,分别增加2000元和4000元不等,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由6000元增至8000元,每年增加2000元;血友病由4000元增至8000元,每年增加4000元。
和少儿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该支付比例比调整前上浮5个百分点,具体调整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一级80%、二级75%、三级70%。
1万元至5万元:一级85%、二级80%、三级75%。
5万元以上:一级90%、二级85%、三级80%。
其中,70周岁(含)以上参保居民、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等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5%。
住院医疗待遇
注:徐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结算时并入徐州市肿瘤医院(市三院)内;徐州市儿童医院系非职工医保定点医院。
此表公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请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备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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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筹资标准调至350元
我市出台2013年度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相关标准进行明
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35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市级定点医院保底补偿标准为40%,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日前,我市出台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相关标准进行明确。
个人年度住院费用
补偿封顶线15万
方案中,对参合对象进行再次明确,其中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2013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35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要确保达到280元。而在2012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00元。
在起付线与封顶线上,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省、市、县、镇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800元、800元、600元和40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病例,住院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同时,对门诊特殊病种病人补偿封顶线进行明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全年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巩固期精神病人(不含重性精神病人)全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全年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
市级定点医院
保底补偿标准40%
在门诊补偿上,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45%比例补偿。
在住院补偿上,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后,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后,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院(正常转诊)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补偿,标准如下:可补偿费用≤10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10000-5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市级定点医院保底补偿标准为40%。
参合人员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其他医院(正常转诊)住院治疗,按照市级标准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对于非正常转诊病人,包括非急危重症病例、择期手术等一般病人,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按30%比例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
实行零起点救助
在医疗救助标准上,针对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新农合补偿后剩余医药费用在一定限额内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对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补偿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低于55%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5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新农合补偿达到限定(定额)费用标准比例后,予以限定(定额)费用标准不低于20%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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