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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13-06-28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精神,徐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小微企业每季度末除按徐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小微企业认定的相关依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及《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等。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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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精神,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二)资金申请与支付。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每季度末除按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小微企业认定的相关依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及《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资金来源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作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的重要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各县(市)、铜山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早实施两项补贴的申报、审核和补助工作。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项政策,使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尽快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扶持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主动到小微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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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