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实施新就业和失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要求,徐州市对原来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徐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新办法体现就业失业登记城乡一体化管理
原来的暂行办法侧向于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对农村劳动者的限定较多且操作性不强。新办法不仅在登记范围上大幅放宽了对农村劳动者的限制,更在制度框架、登记内容、登记流程、服务规范上体现了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一体化管理。
失业登记包括九类人员
新办法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九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终止灵活就业的;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即劳动者凭证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包括证件信息;个人基本情况;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学历及变更情况;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认定情况;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年度检验情况;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失业登记要求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要求,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一规定删除了原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扶持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给予了特殊规定。新办法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有需求的,本地学籍的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持《就业创业证》能享受到扶持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对持证者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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