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2009-03-25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我市制定《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经贸、地税部门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对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认定。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2005-2007年连续赢利,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2008年以来已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措施且当年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5%的;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单位,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岗位补贴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困难企业一经认定,其名单将在徐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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