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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领取养老金资格下月开始认证

2009-03-25

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将提高

今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为市区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申报的时间从4月15日至6月25日。申报内容为职工本人确认的2008年度工资收入总额。2008年度新招及调入的职工,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作为缴费工资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省公布的缴纳标准确定。

申报人数以各单位2008年12月31日参保人数减去2009年已减少人员为准。对2009年1月及之后进入单位参保的职工,社保中心将按其2009年6月的工资收入数确定2009年度缴费基数。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一律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计算。

据了解,为确保缴费工资真实准确,缴费工资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对本人签字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公示的办法。对用人单位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逾期未认证暂停发放

为防止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现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将于4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此次资格认证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今年新增加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此次资格认证范围。

资格认证分多种方式进行。居住在市区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到原单位领取《认证表》,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异地居住(包括六县)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邮寄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告知书》,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或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并将认证表返回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因工伤退休的全部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待遇完全由工伤科发放的由工伤科负责认证;待遇由社保部分发放的,参照企业正常退休人员认证办法由社保中心认证。

据介绍,6月1日起,市社保中心将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其办理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对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金,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缴仍将强制划拨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金额达4.77亿元,严重影响了我市养老基金的安全和发放工作。今年市社保中心将联合地税部门,对所有欠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查清欠费企业状况,与欠费企业逐家签订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跟踪督促还欠。必要时仍将利用发放养老金的金融机构平台,强制划拨欠费。

此外,目前市区有71家破产企业尚未终结,涉及欠费金额1.1亿元。其中有59家企业已补交欠费,由于缺少核销材料,导致剩余欠费不能核销。对此,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将督促破产欠费单位上报核销材料,以尽快核销欠费,减少市区养老保险欠费总额。

社会化管理将达93.5%

根据省厅要求, 今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将达到93.5%,档案移交率达到88%。 截至今年2月底,市区退休职工18.30万人,移交档案纳入社区管理11.5万人,还有约6.8万人未移交档案。

为完成社会化管理指标,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必须预留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专项资金,确保按时移交;对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启动前(2004年10月底前)破产企业,由于没有预留专项资金,可免征服务经费;对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批移交。

此外, 今年市区范围内将继续扩大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网点,对于在2004年10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目前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老退休人员和部分供养直系亲属的发放银行由原来的交通银行转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去年新立户单位不需年检

2009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将由市劳动监察支队一同开展。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和印章;对参保人数不足的单位,要及时为漏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

据介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期为五年,2008年新立户单位不需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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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调整 领取金额和本人缴费挂钩

本报讯(记者 陈娟) 自4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待遇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失业人员每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再是统一的标准,而是和本人月缴费基数挂钩。

新的计发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市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高不高于700元,最低不少于323元。

凡2009年3月31日前已经核定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并继续享受的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每月530元标准发放。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后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领取门诊医疗费,标准为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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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