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帮你问:路面施工行人摔伤 责任谁承担
2009-04-06
有困难有疑问,张慧帮你问。3月14号晚上,徐女士骑车路过中山北路时摔伤了,她说当时路面正在施工但没有警示标志,她想问问,自己摔伤了,谁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伤者徐女士:路面一边高一边低,我车把没拐好一下子摔下来了。
记者:没有警示标志吗?
伤者 徐女士:没有,要是有我该注意了,没有。
徐女士说,她当时没报警就直接去医院了。后来经过医生诊断,徐女士左腿骨折,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随后,我们跟随徐女士的侄子一起来到徐女士摔伤的地方,徐女士的侄子告诉我们,现在路面已经平整过了。在现场一位目击徐女士摔伤的环卫工人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景。
环卫工人:晚上7点多钟,这个路没修好,摩托车摔到了,好多人都在这里看到了,摔了好几个呢。
记者:那当时的路是什么样的?
环卫工人:是土路,坑坑洼洼的。
记者:这路是什么时候修好的?
环卫工人:修好三四天了。
记者:问一下,当时修路有没有设警示标志?
环卫工人:这一段没有。
这位环卫工人证实徐女士摔伤时,这条路确实正在施工,并且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随后,我们首先联系了这条路的产权单位市政养护处。
市政养护处 工作人员:是热电厂在那里施工。
记者:产权是不是属于养护处?
市政养护处 工作人员:产权是,但是在施工。
养护处工作人员说,徐女士摔伤时,徐州热电厂正在这条路上铺设管道,所以徐女士摔伤应该由热电厂负责。我们又电话和热电厂取得了联系。
徐州热电厂 负责人:因为当时他们在中标施工的时候,合同上约定,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应该由施工方来负责。
随后我们又联系负责给热电厂施工的工程队负责人。
施工队 负责人:我们只负责挖坑,然后回填完,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在春节前完成了,路面这块,我们没有做,因为不属于我们做。我们做完了移交给下一道工序了。
记者:那下一道工序交给谁了?
工程队 负责人:交给热电厂了。
记者:您交接的时候有没有一些文字交付?
工程队 负责人:我们事先在做这个工程时有约定。
记者:约定有没有写在书面上?
工程队 负责人:没有。
事情到这儿,责任方还是没有找到。这条路的产权方说,路面正在施工由建设方负责,建设方说已经承包给别人了,由承包的施工方负责,施工方说,已经口头移交了,他们也不负责。那么,徐女士在这条路上摔伤,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其建设和施工期间,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同时作为路面产权人,它也有管理责任,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路面造成的损害,一般由产权人和管理者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按照律师的说法,徐女士在这条正在施工并且没有警示标志的路段上摔伤,这条路的产权方、建设方、施工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律师建议徐女士现在先取证,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在那个路段,因为路面原因摔伤的,她就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苗倩 张伟栋)
徐女士说,她是3月14号晚上7点左右,路过中山北路时摔伤的。
伤者徐女士:路面一边高一边低,我车把没拐好一下子摔下来了。
记者:没有警示标志吗?
伤者 徐女士:没有,要是有我该注意了,没有。
徐女士说,她当时没报警就直接去医院了。后来经过医生诊断,徐女士左腿骨折,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随后,我们跟随徐女士的侄子一起来到徐女士摔伤的地方,徐女士的侄子告诉我们,现在路面已经平整过了。在现场一位目击徐女士摔伤的环卫工人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景。
环卫工人:晚上7点多钟,这个路没修好,摩托车摔到了,好多人都在这里看到了,摔了好几个呢。
记者:那当时的路是什么样的?
环卫工人:是土路,坑坑洼洼的。
记者:这路是什么时候修好的?
环卫工人:修好三四天了。
记者:问一下,当时修路有没有设警示标志?
环卫工人:这一段没有。
这位环卫工人证实徐女士摔伤时,这条路确实正在施工,并且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随后,我们首先联系了这条路的产权单位市政养护处。
市政养护处 工作人员:是热电厂在那里施工。
记者:产权是不是属于养护处?
市政养护处 工作人员:产权是,但是在施工。
养护处工作人员说,徐女士摔伤时,徐州热电厂正在这条路上铺设管道,所以徐女士摔伤应该由热电厂负责。我们又电话和热电厂取得了联系。
徐州热电厂 负责人:因为当时他们在中标施工的时候,合同上约定,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应该由施工方来负责。
随后我们又联系负责给热电厂施工的工程队负责人。
施工队 负责人:我们只负责挖坑,然后回填完,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在春节前完成了,路面这块,我们没有做,因为不属于我们做。我们做完了移交给下一道工序了。
记者:那下一道工序交给谁了?
工程队 负责人:交给热电厂了。
记者:您交接的时候有没有一些文字交付?
工程队 负责人:我们事先在做这个工程时有约定。
记者:约定有没有写在书面上?
工程队 负责人:没有。
事情到这儿,责任方还是没有找到。这条路的产权方说,路面正在施工由建设方负责,建设方说已经承包给别人了,由承包的施工方负责,施工方说,已经口头移交了,他们也不负责。那么,徐女士在这条路上摔伤,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其建设和施工期间,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同时作为路面产权人,它也有管理责任,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路面造成的损害,一般由产权人和管理者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按照律师的说法,徐女士在这条正在施工并且没有警示标志的路段上摔伤,这条路的产权方、建设方、施工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律师建议徐女士现在先取证,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在那个路段,因为路面原因摔伤的,她就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苗倩 张伟栋)
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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