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标准调整 须满足三个条件
2010-04-10
4月7日,市人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明确调整“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放宽认定条件,并简化审批程序。
我市“困难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至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以来3个月连续出现亏损,经过采取措施使企业生产经营逐渐恢复;金融危机以来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年度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据了解,2007年底以前就出现长期亏损的企业,长期待岗、离岗、退养、协议保留保险关系等人员,以及企业降低薪酬,但没有采取待岗、轮岗、培训等措施的都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但目前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可重新申报。经批准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最长为6个月,优惠政策至今年12月底结束。
对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创业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环保节能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
困难企业社保资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基数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按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给予单位按核准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金额的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009年的失业保险降费政策2010年不再延续。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未经徐州英才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本站招聘信息及作品© 2005-2026 江苏英才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198号新立财富广场5层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art@xuzhoujob.com
徐州招聘专题
手机版
联系我们
微信
抖音号









